八千億銀保業務要規范了!29條細則,銀行、保險這邊看!2019-08-28 23:10來源:和訊保險瀏覽數:281次
2019年8月27日銀保監會官網公布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相較于今年3月的征求意見稿新規在各方面提出了“硬性規定” 首次明確 在銀保業務中大力發展 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 重點強調防止銷售誤導、規范行業傭金管理等 29條細則 | 行業小結帶您“細品” 1、銀行與保險合作要“門當戶對”: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前應重點關注合作雙方的資質; 2、總對總協議:原則上由雙方法人機構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確需由一級分支機構簽訂的,需在獲取法人機構書面授權的情況下,方能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并及時向其法人機構備案; 3、銀行保代業務核算:保險代理業務單獨核算;各保險公司的代收保費/傭金獨立核算;嚴禁保費收入抵扣傭金; 4、保代業務傭金結算: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傭金,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或至少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具備條件的,應實現法人機構間傭金集中統一結算;委托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 5、保代業務傭金入賬:“全額入賬、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嚴禁賬外處理”;嚴禁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以其他名義/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6、建立保代業務臺賬:建立保險代理業務臺賬,逐筆記錄業務往來; 7、制度管理和檔案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建立保險代理業務相關管理制度以及相關檔案;要求保險公司的管理制度要求至少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信息系統管理制度、投保單信息審查制度,并成立專門的部門負責此類事務的管理工作; 8、從業人員培訓:特別要求商業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投連險至少應有1年以上的保險銷售經驗,同時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專項培訓。 9、文件公示:1)許可證復印件置于營業場所顯著位置2)銷售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情況需置于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3)商業銀行應公示其代銷的保險產品清單,并張貼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10、業務產品宣傳:介紹保險產品應全面、客觀,告知重要事項并明確代理業務中,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的法律責任。保險公司負責統一制作宣傳材料,當中不得存在夸大利益、誤導性演示或不當競爭的表述;商業銀行必須且只能使用保險公司法人機構或經其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提供的宣傳材料; 11、風險評估:應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投保人年收入低于最近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繳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的,銷售產品原則上應為保單利益確定的保險產品,且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F場出單,應在保險公司取得材料且核保通過后方能出單。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變額型等人身險產品和財險公司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等),存在躉繳保費超過家庭年收入4倍、年期繳保費超過家庭年收入20%,或月期繳保費超過家庭月收入20%、保費繳費年限與投保人年齡數字之和≥60、保費額度≥投保人保費預算的150%的,應當在取得投保人簽名確認的投保聲明后方可承保; 12、合同材料內容:完整的合同材料應包括投保提示書、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現金價值表等; 13、投保單填寫: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代填投保單,投保人填寫困難的,需取得投保人的書面授權;無法取得書面授權的,在取得錄像錄音的情況下取得口頭授權。授權證明資料由商業銀行負責收集并交由保險公司歸檔管理。代填過程中,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與投保人逐項核對填寫內容,填寫后,投保人確認投保單填寫內容為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后簽字或蓋章; 14、保代業務保費收?。和ㄟ^自助轉賬扣劃保費的,商業銀行應設有獨立于投保單等其他單證和資料的銀行自動轉賬授權書。在劃扣首期保費24小時內或未劃扣首期保費在承保24小時內,保險公司應以自身名義通過各種方式提示投保人; 15、15天猶豫期: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出1年的,應在保險合同中約定15日的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并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合同應載明猶豫期內投保人的權利; 16、銷售專區:代理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和財險公司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等,應在設有銷售專區以上層級的網點進行,并嚴格限制在銷售專區內; 17、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總保費收入的20%:商業銀行代銷保障型保險(意外險、健康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10年的年金、保險期間≥10年的兩全保險、非投資型財產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總保費收入的20%; 18、網點合作期限/數量:商業銀行每個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同時除網銷和電銷業務外,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 19、未經授權,禁止銷售:不得銷售未經授權的保險產品或私自銷售保險產品; 20、不得駐點銷售:非商業銀行從業人員不得在商業銀行營業場所從事保險銷售相關活動; 21、不得轉委托:保險代理業務不得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22、第三方合作:商業銀行不得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代理業務;銷售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 23、客戶信息管理: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加強客戶信息保護。不得私自截留客戶投保信息;不得篡改、編制虛假客戶信息。發現客戶信息不真實的或非本人簽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及時聯系客戶說明情況,辦理手續并要求商業銀行予以更正; 24、雙錄:商業銀行應確保實施的保險銷售行為的可回溯管理,完整客觀的記錄銷售關鍵環節。 25、審慎經營“八不得”: ?。ㄒ唬⒈kU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二)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簡單類比,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三)將不確定利益的保險產品的收益承諾為保證收益;(四)將保險產品宣傳為其他金融機構開發的產品進行銷售;(五)誘導消費者提前解除保險合同;(六)隱瞞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提前解除保險合同可能產生的損失等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七)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收取、索要協議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八)其他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行為。 26、代理保險業務“十不得”:(一) 欺騙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 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 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八)利用業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九)串通騙取保險金;(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27、投訴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不得互相推諉。 28、應急機制:建立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機制,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機制。 29、數據報送:每月結束后的15日內通過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報告業務數據。中國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的一級分支機構,應在每年度結束后的30日內分別向中國銀保監會和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代理業務情況。 截至2018年底全國共有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1971家代理網點近18萬余家人身險公司銀郵代理渠道實現保費8032億元占行業保費的31%同比下滑24%呈日漸式微之態 縱觀《辦法》全文曾經的種種亂象都已明令禁止銀保渠道不再是理財險專用整個產品線都將被重塑躉交占比過大、內含價值低、業務結構失衡等問題或將逐漸改善 銀保亂象或許并不是單一辦法能解決的但新的銀保格局已開始顯現 關于新規,你怎么看 歡迎各位銀保業務高手留言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