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范圍需知2019-04-02 13:16瀏覽數:411次
車上人員責任險負責賠償保險車輛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車人員傷亡,它是根據座位數來投保,并不限定特定的被保險人。所以,只要是購買了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車輛,乘客和司機都會有相應的安全保障。那么,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范圍是什么呢? 專家介紹,車上人員責任險的理賠范圍是比較廣泛的,不僅包括財產也包含人身安全保障,要看是什么事故,有不同的賠償范圍,以面是保險賠償簡單的介紹: 賠償項目:車上人員傷亡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為準,但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能超過每座賠償限額。具體費用包括:搶救費、醫藥費、誤工費等。 賠償額度:保險公司會根據您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大小,賠償所有應賠償總金額的80%-95%(其余部分為保險條款規定的免于賠償部分)。被保險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賠償80%,負主要責任的賠償85%,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的賠償90%,被保險人負次要責任的賠償95%。 注意事項: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賠償限額根據不同座位,分為司機座位和乘客座位。投保乘客座位數按照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司機座位除外)確定。司機座位最高賠償限額和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車上人員責任險理賠問題分析 一、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的資料: (一)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和車上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四)車上人員人身傷殘程度證明以及有關費用單據; (五)其他能夠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三、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保險車輛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 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70%; 保險車輛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 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 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本保險實行相應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5%。 五、發生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后,按以下方法計算車上人員的賠償金額: (一)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高于每座賠償限額時: 賠款=每座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二)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等于或低于每座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車上人員責任險的免賠情況 一、下列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受害人與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惡意串通。 二、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征用、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 (四)牽引其他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或被該類車輛牽引; (五)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三、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四、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違章搭乘造成的人身傷亡; (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被保險人及駕駛人以外的其他車上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四)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自身傷亡; (五)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六)保險車輛被搶奪、搶劫過程中造成的人身傷亡; (七)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八)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九)根據保險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被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的部分。 五、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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