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涉財產保險糾紛案件典型案例2019-03-29 15:43來源:中國保險報瀏覽數:1349次
案例一:保險人未能舉證證明其就“投保人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獲得理賠的只能是以扣減車輛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為限的實際損失金額”的保險條款含義向投保人明確說明的,該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保險人仍應按照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投保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基本案情:2017年,張某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按照新車購置價確定。此后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因對定損金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張某自行修理車輛并就修理費部分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張某主張的修車費用已經超過了投保車輛按照扣減折舊率后計算的實際價值,故只同意賠償該經計算后的價值部分,對超出部分不予理賠。張某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雙方該爭議系對保險格式條款的適用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就此進行提示并明確說明,現保險公司不能舉證證明,該條款對張某不產生法律效力。因張某的修車費用并未超出保險金額,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保險公司在接到保險事故報案后不及時查勘定損的,應對延誤所造成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擴大損失進行賠償。 基本案情:2016年,劉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期間內,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劉某向保險公司報案。但因事故地點偏僻,保險公司未去現場進行查勘,而是要求劉某將車輛拖至指定地點,此后保險車輛在該地點存放,半年后,保險公司才進行定損,延誤劉某后期維修。且因事故車輛系營運車輛,因保險公司的行為,導致劉某不能如期履行營運合同,對案外人承擔違約責任,造成損失擴大。劉某遂訴至法院就該擴大損失部分,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保險人負有及時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的法律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核定的,既不利于及時準確地確定事故原因、損失程度等,也妨害了被保險人及時獲取賠償的權利。因此對該案中劉某主張的損失,保險公司應予賠償。法院最終以劉某受到的實際損失為基礎,結合保險公司延誤時間長短、保險公司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判決支持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保險事故發生后隱瞞真實情況,編造虛假事故經過的,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夏某投保機動車損失險。某日夜里,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撞擊多臺其他車輛,夏某未在第一時間報案。其后,保險公司接到夏某報案后,認為無法確認出險原因和性質,拒絕理賠。夏某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中,通過調取事發路段監控錄像,發現事故時駕駛員為男性,并非夏某自述的女性駕駛員,及夏某編造虛假的事故經過。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夏某的行為,違背保險活動中應當遵循的最大誠信原則,因此對其全部訴訟請求均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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